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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不法利得加重裁罰罰鍰收入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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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1173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不法利得加重裁罰罰鍰 收入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 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又依同法第 17 條 規定,前條空氣污染防制費除營建工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徵收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屬特別公課,與罰金 、罰鍰之性質不同,合先敘明。 二、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3 條規定,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 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 府之公庫。據此,罰鍰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受罰鍰處分者 ,應由受處分者向原處分機關繳納罰鍰。 三、函詢旨揭不法利得加重裁罰罰鍰,應納入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專款專 用基金或花蓮縣政府公庫疑義一節,空氣污染防制費與不法利得加 重裁罰罰鍰,其兩者性質及主管(徵收)機關不同,本案○○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所繳交之不法利得之罰鍰,應依前揭說明,撥繳 花蓮縣政府之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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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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