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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使用之標準氣體驗證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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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1644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使用之標準氣體驗證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現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管理辦法對 於校正標準氣體之規範,主要為規定校正標準氣體應符合一定品質、 製造商或供應商必須提供校正標準氣體標示濃度及保存期限之證明文 件,以及校正標準氣體及校正器材應於有效期限內使用等,以確保公 私場所使用之校正標準品及其 CEMS 監測數據具有一定品質及代表性 。 二、有關貴公司所詢地方環保局針對標準氣體生產製造要求驗證之作為, 是否有其適法性或必要性,以及國內有何單位可接受委託進行標準氣 體驗證一節,因地方環保局為管制轄內應設置 CEMS 及連線之公私場 所之主管機關,且 CEMS 設置完成之認可與功能之查核等事項係屬其 職掌,是以,為確保公私場所 CEMS 使用之校正標準氣體品質及其監 測數據之代表性,本得請相關單位提供佐證文件資料。另有關標準氣 體標準規範及分析方法之訂定規範,係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權責, 經查工研院量測中心係協助該局建立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Natio- nal Measurement Laboratory,NML)之單位,已通過國際度量衡局( Bureau International des Poids et Mesures,BIPM)氣體檢驗分析 認證。倘貴公司欲自行取樣委請相關機構驗證使用之校正標準氣體, 建議可逕洽該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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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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