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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第一號銅及感應爐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1批至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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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1382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第一號銅及感應爐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 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製 品鑄造程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各種金屬 製品(如鋁、銅、鉛、鋅、鎂等)之熔解或鑄造,其所有電爐、反射 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 500 公斤 /批或 500 公斤/小時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 及生產設備之馬力所以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從事各種 金屬製品(如鋁、銅、鉛、鋅、鎂等)之熔解或鑄造,無添加其他熔 劑或副原料進行純化或改變金屬成分之程序。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 瓦以上之工廠者。管制對象主要為達一定規模之公私場所以電爐、反 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從事各種金屬製品(如鋁、銅、鉛、鋅、 鎂等)之熔解或鑄造,無添加其他熔劑或副原料進行純化或改變金屬 成分之程序。 二、倘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僅使用電解銅及第一號銅等原料,經感 應爐熔解並鑄型為產品,確無添加其他熔劑或副原料進行純化或改變 金屬成分之冶煉程序,且其所有電爐(感應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 際處理量為 500 公斤/批或 500 公斤/小時以上者,則屬本署公 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本案請貴 局本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逕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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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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