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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 本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之採樣數量及位置與測定點認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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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1251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 本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 」之採樣數量及位置與測定點認定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 以下簡稱採樣設施規範)附件第 4 點採樣孔設置規範(五)規定, 沿排放管道壁面設置採樣孔之數量,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 管道粒狀污染物標準檢測方法之規定,且排放管道屬圓形截面積形式 ,其排放管道內徑為 56 公分(含)以內者,應設置 1 個採樣孔; 排放管道內徑為 56 公分至 2 公尺(含)者,應設置 2 個採樣孔 ;排放管道內徑為超過 2 公尺者,應設置 4 個採樣孔。另排放管 道屬方形截面積形式,其管道截面積為 1 平方公尺(含)以內者, 排放管道沿壁面每一區分邊長小於或等於 0.5 公尺處設置採樣孔; 管道截面積為 1 平方公尺至 4 平方公尺(含)者,排放管道沿壁 面每一區分邊長小於或等於 0.667 公尺處設置採樣孔;管道截面積 為超過 4 平方公尺者,排放管道沿壁面每一區分邊長小於或等於 1 公尺處設置採樣孔。倘排放管道屬上方半圓拱型截面者,應依前述二 項形式原則設置。另本案管道直徑大於 2 公尺且形狀為半圓形,建 議至少應設置垂直相交之 2 個採樣孔,測定點數依圓形管道最高測 點計算,每孔採樣 5 點為宜。 二、本案 貴轄既存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應設置採樣孔之條件、位置及 數量應符合採樣設施規範之相關規定,其排放管道壁面設置採樣孔之 數量,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管道粒狀污染物標準檢測方法 之規定。有關貴局檢附轄內既存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 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之定期檢測規定說明,該公私場所設置編號 P001 之排放管道係為半圓形管道形式,倘符合前揭排放管道屬上方半圓拱 型截面之相關採樣孔設置規範,則應依圓形及方形截面形式原則設置 。另有關 貴局所詢之以 4 倍水力半徑轉換圓形排放管道直徑之計 算方式,係屬計算明渠流之管流計算公式,其水力半徑為管道截面積 除以濕周長所得數值之結果,因廢氣排放管道非屬明渠流,貴局所詢 計算方式不適用於空氣污染物排放管道之相關計算。 三、本案 貴轄既存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倘因故未能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 時,應依採樣設施規範附件第 8 點第 1 項規定,應參考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相關空氣污染物標準檢測方法規定,並提書面資料說明, 經貴局認可後為之。請 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後,本權責依前揭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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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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