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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銅箔基板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係數估算基礎計算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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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063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銅箔基板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係數估算基礎計算疑 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 VOCs 之行 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 他計量規定」附表規定,銅箔基板製造程序之 VOCs 排放係數為 525 公斤/公噸. 樹脂使用量,及 1000.000V 公斤/公噸. 含揮發性有 機物原料使用量,其中估算基礎之樹脂使用量係指經調和後之樹脂使 用量,V 值係指原(物)料用量之 VOCs 含量百分比(%)。倘採用 1000V 係數者,應配合「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 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進行排放量計算。業者可自行選用兩項之一進 行申報,倘主管機關依業者申報排放量查驗結果,經審核判定公私場 所計算之季排放量不符「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時,得要求 公私場所自次季起,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排放量計量方式計算。 二、有關貴協會函詢銅箔基板製造程序之 VOCs 排放係數之估算基礎原物 料使用量計算,是否應排除填充料有疑義一節,倘公私場所於銅箔基 板製造過程,有因其所生產之產品需求,須於樹脂等原料中再添加非 屬 VOCs 填充料之情形,應自行舉證該填充料確不含 VOCs ,並報經 地方主管機關審核確認後,得將該填充料之使用量排除納入經調和後 之樹脂使用量計算,據以計算該製程 VOCs 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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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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