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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惡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處分對象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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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0293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惡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處分對象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主要為「禁止(空氣污染)之行 為」規定,並以污染行為人為規範對象,及有從事該條各款規定「積 極行為」致有空氣污染之虞者,應依法處罰該行為人,而本署 85 年 11 月 28 日以環署空字第 67007 號函釋(諒達),則係依前述規 定說明倘總承包商能提出轉包之合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承 包商有積極行為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相關禁止之 行為,則處分對象為承包商,合先敘明。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規定,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 、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 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 7 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 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前項公 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 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 1 個月內 ,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三、本案貴局函詢○○污水處理設施產生臭味,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處分對象有疑義一節,建請貴局參考 前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先釐清所提○○污水處理設施究應由 起造人或該社區管理委員會負有管理及督導之責,及確認其確有積極 行為致有空氣污染之行為,始可判定處分對象。請貴局依個案具體事 實查明後,本權責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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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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