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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製程為半導體,其排放之污染物濃度遠低於排放標準是否需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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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11749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製程為半導體,其排放 之污染物濃度遠低於排放標準是否需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疑義案,請查 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 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 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業已 明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處理其產生之各類空氣污染物,以確保其 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不致對污染源周遭環境產生直接影響。另依半 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4 條規定,半導體製造業產 生之空氣污染物應由密閉排氣系統導入污染防制設備,並處理至符合 該條表列之規定後始得排放。 二、有關貴轄○○公司台中分公司函提其排放之污染物濃度遠低於排放標 準,是否需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有疑義一節,該公司仍應符合前揭 規定,惟倘既存固定污染源排放各類空氣污染物,其排放管道及周界 皆符合排放標準或因空間限制無法裝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等特殊情形 ,則應檢具無法設置理由及不會造成污染環境之替代方案,以及相關 證明資以及相關證明資料送貴局審查,經認可後辦理。本案請貴局依 該公司實際操作狀況,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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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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