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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露天燃燒行為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應處罰鍰並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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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340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8 月 1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露天燃燒行為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同法
第卅九條規定應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對於個人之偶發露天燃燒行為違
反上述規定,如屬可立即改善者,主管機關應當場口頭通知其立即完
成改善或撲減。
二 如經主管機關查明該違反行為屬連續發生或雖為間歇性,但係行為人
生產、營運或其他原因之經常行為,則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期限
屆滿未完成改善者處以按日連續處罰。
三 又為杜絕個人經常性露天燃燒之行為,應即查明其所燃燒廢棄物來源
,倘係工商廠場委託處理,亦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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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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