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執行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833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執行疑義一案,
請查照。
說 明:一、因其操作內容異動或變更而與原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倘其係屬
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且其檢測頻率屬第 3 級
者,自適用前揭規定,即於取得新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
應依該許可證登載之有效起始日期起 1 年內進行第 1 次定期檢測
,至於第 2 次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相同於第 1 年定期檢測月份
之前後 1 個月份期間內進行檢測。另有關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因
損毀、滅失或其記載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申請換補發案件,因未涉及
操作內容異動或變更,其換發之許可證登載之有效起始日期原許可證
相同,僅為註記換補發日期,其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仍應於相同於
原第 1 年定期檢測月份之前後 1 個月份期間內進行檢測。本案請
貴局本權責查明後逕行認定。
二、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異動、變更案件,係因其操作
內容異動或變更而與原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倘其係屬公私場所
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且其檢測頻率屬第 3 級者,自適
用前揭規定,即於取得新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應依該許
可證登載之有效起始日期起 1 年內進行第 1 次定期檢測,至於第
2 次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相同於第 1 年定期檢測月份之前後 1
個月份期間內進行檢測。另有關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因損毀、滅失
或其記載之基本資料有異許可證登載之有效起始日期原許可證相同,
僅為註記換補發日期,其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仍應於相同於原第 1
年定期檢測月份之前後 1 個月份期間內進行檢測。本案請貴局本權
責動者申請換補發案件,因未涉及操作內容異動或變更,其換發之查
明後逕行認定。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