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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公告係數適用規定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追補繳是否需將控制效率納入計算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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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7433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公告係數適
用規定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追補繳是否需將控制效率納入計算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 96 年 11 月 30 日修正發布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 19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排放係
數核算該污染源排放量之 2 倍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並於下一次應
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期限內,一併繳納。」同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
規定:「前項追溯應繳金額,應自逃漏空氣污染防制費發生日起,至
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
利息。」其立法精神係針對有偽造、變造、短報或漏報空氣污染防制
費者,主管機關得逕依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核算
該污染源排放量之 2 倍,並依公告排放係數計算其應繳空氣污染防
制費。
二、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
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之附表一規定,鍋爐發電程序之濕底
鍋爐氮氧化物排放係數為 17.015 公斤/公噸(燃煤使用量);汽電
共生鍋爐程序之所有鍋爐氮氧化物排放係數為 7.507 公斤/公噸(
燃煤使用量);另依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規定,汽
電共生設備鍋爐係指非屬汽力機組、氣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及柴油
(燃油)引擎機組等,使用鍋爐蒸氣發電,同時產生熱能或製程用蒸
汽之設備鍋爐,法已明定。
三、另依收費辦法第 15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
係數及控制效率,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應依下列公式計算:空
氣污染物排放量=當季活動強度×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1- 控制效
率)…。前揭規定已明訂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計算方式,應併同考量
控制效率納入計算。
四、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廠燃煤鍋爐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計
算究採用鍋爐發電程序之濕底鍋爐排放係數抑或汽電共生鍋爐程序排
放係數計算,應以該廠實際製程據以判定,請貴府依個案實際情形查
明後逕行判定,本權責依前述規定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後續補繳核算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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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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