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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函詢其貴金屬熔煉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1批至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對象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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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747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函詢其貴金屬熔煉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對象 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 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 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 燃料製造程序者,或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 量達 400 公噸/月以上者,主要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 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臭味 等進行規範。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含金固體廢棄物、廢液回收產製黃金及金 錠、銀錠、鉑錠製造等作業程序,以提純、精煉及高溫燒結等方式處 理,倘該製程包括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 氫化等方式,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則屬前揭公告應申 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 ,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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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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