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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公私場所固定空氣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申請資料(表C)中規定之負責人以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所登記之代表人、負責人為原則,倘因故無法法依上述填報,則可以該公私場所之廠長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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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4441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8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公私場所固定空氣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申請資料 (表C) 中規定之負責 人以工廠登記証、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証上所登記之代表人、負責人 為原則,倘因故無法依上述填報 ,則可以該公私場所之廠長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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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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