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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公司函詢其製程許可證申請及定期檢測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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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6967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廠)函詢其製程許可證申請及定 期檢測疑義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廠)101 年 8 月 10 日○ ○○字第 1010810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本署 100 年 12 月 19 日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 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公告第 2 批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灰鐵鑄造程序、鋼鐵鑄造 程序,其公告條件係指從事鋼鐵元件鑄造,且其所有熔爐(含熔解爐 、熔鐵爐等)、電爐(含電弧爐、週波爐、誘導爐等),總設計容量 或總實際處理量為 500 公斤/批或 500 公斤/小時以上者,或總 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 500 公斤/批或 500 公斤/小時以下 ,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 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者。 三、依本署 95 年 4 月 6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25387E 號函公告內容 :「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 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 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 等固定污染源,應每 2 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主要係考量 前述製程生產過程,易混入含氯物質,經高溫處理程序易產生戴奧辛 ,乃規範其應進行戴奧辛定期檢測。 四、本案 貴轄○○○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廠)從事不鏽鋼錠生 產程序,倘僅係以不鏽鋼捲為原料,經感應熔解爐以感應渦電流直接 加熱,並融化成鋼液後澆鑄成不鏽鋼錠之產品,未加入熔劑或副原料 進行冶煉、純化或改變鋼鐵成分之程序,則應屬本署公告「第一批至 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之鋼 鐵鑄造程序。 五、另本案所詢生產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火 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 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 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 2 年定期檢 測戴奧辛排放一次」之定檢對象一節,倘該廠製程不符合上開公告製 程對象,則毋須辦理戴奧辛定期檢測。 六、本案請 貴局本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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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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