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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廢氣燃燒塔監測設施性能規範參考原則」執行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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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618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廢氣燃燒塔監測設施性能規範參考原則」執行 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本案詢問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廢氣燃燒塔監測設施性能規範參 考原則」(以下簡稱性能規範參考原則)規範之高反應性揮發性有機 物及其同分異構物之定量方式疑義一節,經查高反應性揮發性有機物 及其同分異構物之監測,易因同分異構物種類眾多及個別物種濃度過 低等因素,無法全數個別有效監測,且高反應性揮發性有機物及其同 分異構物合併定量之監測數據,可符合監測設施性能規範之管制需求 。本案高反應性揮發性有機物及其同分異構物之監測,可以同一物種 及其同分異構物合併定量,進行監測。 二、另函詢廢氣燃燒塔監測之多點校正檢查氣體濃度配置疑義,例如化驗 報告某一物種之體積百分濃度高達 80% ,該物種之高濃度校正氣體 將如何配置一節,說明如下: (一)依據性能規範參考原則四(一)之規定,公私場所每季多點校正檢 查,應依據公私場所每年委託檢測機構採樣分析之揮發性有機物排 放濃度,訂定多點校正檢查之低、中、高濃度校正氣體之濃度,並 將多點校正檢查之進行方式詳載於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中,報經 主管機關核可。 (二)本案倘依廢氣成分化驗報告某單一物種體積百分濃度最高達 80% ,而該物種之高濃度校正氣體如依性能規範參考原則規定配置(最 高濃度之 140~160%) ,其高濃度校正氣體之體積百分濃度應為 112%~128%,然自然界中並無超越體積百分濃度 100% 之氣體 濃度,故應以體積百分濃度為 100%,作為該物種高濃度校正氣體 濃度。 三、本案所提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所載監測設施資料、排放廢氣成分、 校正檢查執行方式及使用情形分析等項目之審核,倘地方主管機關執 行有疑義,可以函詢方式洽本署協助釋示,俾利廢氣燃燒塔之污染管 制工作順利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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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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