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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染整理業,係指從事紗線、布疋、針織品或繩網之漂白、染色、印花、整理之作業者,如胚布印花、水洗加工、布疋砑光、胚布染色、胚布漂白、布疋預縮、減量加工、織物染色、塑膠布印染、織物化學處理、胚布燒毛、紗線漂白、織物漂白、布疋修整、布疋起毛、布疋精練、織物去污、布疋燒毛、胚布預行縮水、胚布特殊化學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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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4187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8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依本署八十三年五月廿五日以 (83) 環署空字第一二九七五號公告應 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染整理業,係指從事紗線、布疋、針織 品或繩網之漂白、染色、印花、整理之作業者,如胚布印花、水洗加 工、布疋砑光、胚布染色、胚布漂白、布疋預縮、減量加工、織物染 色、塑膠布印染、織物化學處理、胚布燒毛、紗線漂白、織物漂白、 布疋修整、布疋起毛、布疋精練、織物去污、布疋燒毛、胚布預行縮 水、胚布特殊化學處理等。 二 經查布匹定型作業不屬於前述之固定污染源,自毋需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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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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