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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之光電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均化控制效率申報計算方式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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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618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之光電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
防制費之均化控制效率申報計算方式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
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
他計量規定」(以下簡稱 VOCs 計量規定)公告事項一規定,依本署
公告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
放量時,應依本公告之排放係數及規定計算。
二、另查 VOCs 計量規定附表壹、揮發性有機物係數三、控制效率:「若
同一製程中有兩種(含)以上之控制效率(含集氣效率及防制設備處
理效率)採並聯設計者,其最終控制效率應以各污染源控制效率之『
均化控制效率』認定」,業已明定最終控制效率應以各污染源控制效
率之均化控制效率認定,另基於污染者付費精神,公私場所固定污染
源使用原物料或其他添加物質致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必須依實際揮發
性有機物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三、有關均化控制效率係指以各污染源所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與其
使用控制設備之控制效率,得依其貢獻比例加權計算得之,計算公式
如下:
爰此,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不論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低於整廠排放
量 l%或為某一限值以下之小量排放者,仍應依前揭規定辦理,應以
各污染源控制效率之均化控制效率認定最終控制效率,不應排除於均
化效率計算。倘公私場所對採公告係數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結果有所
疑義,得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自廠
係數之申請,或可由公私場所提供實際排放量計算之相關佐證資料並
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可後,據以結算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以落實公私
場所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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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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