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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水泥業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方式及審查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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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6116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 貴轄水泥業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方式及審查疑義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 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公告事項第 2 點規定,未明列於附表一中 之排放係數,得引用附表一中相類似之排放係數,及附表一規定水泥 業之旋窯及生料磨估算基礎為水泥熟料,業已明定水泥業以公告排放 係數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之 計算基準。 二、又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 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方式依據順序為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 監測結果、符合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本署公告之排放係 數及控制效率等。另為確保檢測結果能代表污染源實際排放量,在同 收費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固定污染源計算硫氧化物及氮氧化 物排放量之檢測,須符合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之規範。 三、本案經查 貴轄水泥業申報煤磨機固定污染源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 氣污染防制費,皆係引用檢測結果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並非引用 本署公告之排放係數。倘業者之檢測操作條件及結果,符合固定污染 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則計算其排放量時,水 泥熟料或煤使用量皆可作為單位活動強度(估算基礎)之計算依據。 惟為維持地方主管機關審核程序及查核工作之一致性,本案建請 貴 局可與轄內水泥業者協調,選用同一種原物料作為計算排放量之估算 基礎。另倘水泥業係以煤使用量為估算基礎計算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且煤磨機係同時供應兩個製程使用者,則應以總煤使用量計算活動 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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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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