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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申請書內公私場所防制設備資料表相關內容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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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5966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申請書內公私場所防制設備資料表相關內容疑義 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 96 年 11 月 21 日修正發布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 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辦法)第 13 條及第 14 條規定, 公私場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6 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 證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以下簡稱審 核機關)提出申請,包括: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之種類、構 造、效能、流程、使用狀況及其設計圖說等內容。本案 貴院所指公 私場所防制設備資料表(表 AP-A) 中,操作條件欄位「b.設計處理 量(單位)」及「c.申請最大操作範圍」所列數值,係代表該項空氣 污染防制設備之最佳操作條件範圍,其規範目的係為確認公私場所申 請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足以有效收集、處理空氣污染物,避免因設 計處理量不足或操作不良,造成空氣污染影響鄰近空氣品質之污染情 事。 二、經檢視隨函所附三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b.設計處理量(單位)」 及「c.申請最大操作範圍」所列數值,脫硝反應器(AC05)之濕基廢 氣處理量為 6092NM3/min 係指其設計廢氣處理量最高上限值為 609 2NM3/min 、申請最大操作範圍為 5800~6092 NM3/min 係指其維 持正常功能運轉操作範圍上限值為 6092NM3/min ,下限值為 5800N M3/min ;靜電集塵器(AC05)之濕基廢氣處理量為 6092 NM3/min 係指其設計廢氣處理量最高上限值為 6092NM3/min 、申請最大操作 範圍為 5800~6092 NM3/min 係指其維持正常功能運轉操作範圍上 限值為 6092NM3/min ,下限值為 5800 NM3/min;排煙脫硫吸收塔 (AC07)之濕基廢氣處理量為 6463.5 NM3/min 係指其設計廢氣處 理量最高上限值為 6463.5NM3/min 、申請最大操作範圍為 6000~6 463.5 NM3/min 係指其維持正常功能運轉操作範圍上限值為 6463. 5NM3/min ,下限值為 6000 NM3/min。惟前述表列數值僅係公私場 所申請資料,仍需審核機關就所列數值審查核定明載於固定污染源操 作許可證,始為許可核定規範數值。倘公私場所未依許可核定內容( 包括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廢氣處理量及操作條件)進行操作,即得認定 違反操作許可。 三、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制度主要係預防污染於未然。公私 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須依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試車, 確認固定污染源許可申請書上所載各項數值及操作條件範圍,足以維 持該項設備之正常運轉。倘環保主管機關查核發現公私場所空氣污染 防制設備廢氣處理量低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所載數值,依設計 理論與實務,極可能會有逸散其他空氣污染物或無法有效處理之污染 情形,故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明定已屬違反操作許可 之行為。至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之行為是否進而污染環境,屬另 案依採樣檢測結案判定之問題,特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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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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