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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科技有限公司函詢新設熱媒鍋爐是否須另案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申請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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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588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科技有限公司函詢新設熱媒鍋爐是否須另案辦理固定污染源 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申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3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熱媒加 熱程序或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設有下列燃燒設施之 一者:(一)屬同一排放口之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或非交通用引 擎,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 385 萬仟卡/小時以上,未滿 100 0 萬仟卡/小時者。(二)屬同一排放口之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 或非交通用引擎,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 5 公噸/小時以上 ,未滿 13 公噸/小時者。管制重點主要係針對鍋爐燃燒,可能產生 之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前揭規定應申請許可之熱媒鍋爐熱值認定方式,係指以同一排放口之 熱媒鍋爐,其燃料油之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判定。倘貴轄○○○ ○科技有限公司兩台熱媒鍋爐排放至相同排放管道,應以兩台熱媒鍋 爐之燃料油設計或實際輸入熱值累計計量;倘該兩台熱媒鍋爐各有其 排放管道,則以個別熱媒鍋爐之燃料油設計或實際輸入熱值分別認定 之。 三、倘該公司兩台熱媒鍋爐之輸入熱值或蒸氣蒸發量計算結果,符合前揭 公告條件規定,且隸屬於該公司其他紡織品製造程序,與該製程具上 下游關係,其熱媒鍋爐為該紡織品製造程序生產之必要操作者,為確 保該公司製程資料之完整性,則應併入該製程辦理設置、變更及操作 許可證申請,不宜另案獨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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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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