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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民眾於自宅騎樓燒香、抽菸及點蚊香,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從事燃燒」之行為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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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5736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民眾於自宅騎樓燒香、抽菸及點蚊香,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從事燃燒」之行為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 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從事燃燒,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 空氣或他人財物之行為。前述「燃燒」係指可燃物質達到燃點與氧劇 烈化合,而產生光與熱的現象。 二、關於民眾於自宅騎樓燒香、抽菸及點蚊香,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從事燃燒」之行為疑義一節,應依空氣污 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判定其是否有從事燃燒,致產生明顯可見之粒狀 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或他人財物之事實,方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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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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