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轄內公私場所使用之原物料(塑膠土)是否屬有機溶劑之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5384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轄內公私場所使用之原物料(塑膠土)是否屬有機溶劑之疑義一案,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 使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 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者。其主要針對製造過 程中使用有機溶劑可能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公告條件之有 機溶劑,係指用來溶解或稀釋不易溶於水的物質之含碳氫化合物液體 ,在室溫下易揮發成氣體(揮發性有機物)。 二、貴轄○○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製程中使用之原物料,倘僅有塑膠 土且其使用前後均為固態物狀,在室溫下並未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則 非屬前揭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之管制範圍。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