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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生產硫酸鎳之製造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第1批至第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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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4969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生產硫酸鎳之製造程序,是否屬本署公 告第 1 批至第 8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 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 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於設置或變更後 ,應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始得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另管制目的 係規範具有空氣污染顧慮之固定污染源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應主 動向環保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申請,於審查通過合乎管制要求後,始准 設置、變更或操作,以達事前預防污染之目的,並確保固定污染源依 核定之許可證內容操作及其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法規規定。 二、有關貴轄○○化工公司倘僅使用粗硫酸鎳、濃硫酸、鎳燒結物及水, 從事生產硫酸鎳化學產品之製造程序,則未涉及本署公告第 1 批至 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仍 請貴局本權責至該公司確認製程實際操作狀況予以認定後,逕復該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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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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