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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轄內公私場所生產機械設備,機台組裝測試後即出售,其操作許可證、試車檢測及定期檢測應如何管制及核定之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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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4822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6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轄內公私場所生產機械設備,機台組裝測試後即出售,其操作許可證 、試車檢測及定期檢測應如何管制及核定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無法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者,得於試 車期限屆滿前向審核機關申請展延;又同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公 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因產能或產品變動快速,須持續申請許可產能異動 或變更者,得一次申請未來 5 年內將達成之產能條件許可或與空氣 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使用量之最大操作條件許可。其 進行試車或檢測時,得以一定製程條件作為操作條件,不受第 18 條 規定之限制;以及同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當公私場所依前條規定 取得操作許可證者,操作應符合法規規定,且不受第 22 條所定 10 % 容許差值之限制。 二、另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款規 定,因情形特殊無法依規定項目及檢測頻率檢測者,於應實施定期檢 測期間內提出替代方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後,以認可之替代方 式辦理。前揭條文已明定公私場所具有產能或產品變動快速之固定污 染源操作特性,於試車或檢測時,得以一定製程條件作為操作條件, 並得申請未來 5 年內最大產能條件或最大操作條件,作為設置及操 作許可證核發之依據,及因情形特殊無法依規定項目及檢測頻率檢測 者,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內提出替代方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認可之替代方式辦理。 三、有關貴局函詢轄內公私場所生產機械設備,機台組裝測試後即出售, 其操作許可證試車檢測及定期檢測應如何管制及核定之疑義一節,倘 公私場所具有產能或產品變動快速之固定污染源操作特性,得申請未 來 5 年內最大產能條件或最大操作條件,作為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核 發之依據,並於試車或檢測時,得以一定製程條件作為操作條件,另 倘其因情形特殊無法依規定項目及檢測頻率檢測者,於應實施定期檢 測期間內提出替代方案,報經貴局同意後,以認可之替代方式辦理。 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其製程實際操作狀況予以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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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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