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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經指定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已設立固定污染源,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申請操作許可證,其因改善污染而增加設備,如確無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排放量之虞者,即不屬「變更」,自毋需先申請設置或變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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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3492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7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經指定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已設立固定污染源,應自 公告之日起二年內申請操作許可證,其因改善污染而增加設備,如確 無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排放量之虞者,即不屬「變更」,自毋 需先申請設置或變更許可。 二 經指定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新設或已設立之固定污染 源,其於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後,因增加設備或改善設備之操作條 件,有異於許可證登載之許可內容者,則應於增設或改善設備之前重 新申請並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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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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