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有關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所稱污染特性(C)之累積次數計算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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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459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所 稱污染特性(C) 之累積次數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3 條規 定,違反本法各處罰條款,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以附表所列之裁罰 公式計算應處罰鍰。其中附表所列之應處罰鍰計算公式,係以污染程 度、危害程度、污染特性及罰鍰範圍下限計算而得,前揭附表之應處 罰鍰計算公式中之污染特性(C) 係指違反本法發生日(含)前 1 年內違反相同條款累積次數,而其中所謂之累積次數應以實際處罰次 數為判定標準。本署業於 96 年 3 月 5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60016 924 號函釋在案(諒達)。 二、有關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 年 3 月 11 日堆置區堆置物 未保持濕潤,遭貴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 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以下簡稱缺失記點及處 理原則),記缺失 4 點,並限期改善,至改善期限屆滿,貴局派員 於 100 年 4 月 5 日複查結果仍未改善,依違反本辦法規定予以 處分,該公司實際遭處罰之日期為 100 年 4 月 5 日。 三、有關本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 101 年 3 月 17 日派員稽查,發現 該公司未採行規定之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總計記缺失 18 點,達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規定之處分條件,移貴局依違反本辦法規 定處分,其應處罰鍰額度之污染特性計算,自應按上述發生處罰事實 之日期 100 年 4 月 5 日,作為判定 1 年內違反相同條款累積 次數之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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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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