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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所轄皇○○股份有限公司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及熱煤加熱程序(M03)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規定未依期限執行定期檢測,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單一行為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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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4010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所轄皇○○股份有限公司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 及熱煤加熱程序 (M03)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2 條規定未依期限執行定期檢測,是否 為行政罰法所稱單一行為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2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地 方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 之固定污染源者,須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規 定辦理檢測及申報等相關事宜,並得納入其操作許可證登載之定期檢 測項目及頻率予以規範。 二、本署業已公告第 1 批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 污染源,另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規 定,固定污染源應依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項目及頻率,自行或 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定期檢測,其檢測 頻率屬第 3 級者,應每年檢測 1 次,第 2 年以後之定期檢測, 應於相同於第 1 年定期檢測月份之前後 1 個月份期間內進行檢測 。上述內容已明定固定污染源應實施定期檢測之頻率及檢測時間。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 及熱煤加 熱程序(M03) 等 2 張操作許可證,均為本署公告應定期檢測及申 報之固定污染源,倘經貴局查明該公司 2 製程均已違反空氣污染防 制法第 22 條規定者,應依同法第 56 條規定分別處分,非屬行政罰 法所稱單一行為,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本權責依前揭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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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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