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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其他紙製品製造程序(M03)之原物料總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認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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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4307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其他紙製品製造程序(M03) 之原
物料總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
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
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規定,其他紙漿、紙製品、木造品製造或處
理程序(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者適用)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為 1
000.00V ,其中 V 值主要係指原(物)料量之揮發性有機物(VOCs
)含量百分比(%),代入得出各項原物料 VOCs ,倘完全揮發之排
放量,再以質量平衡計算,扣除產品含量,製造過程未排放揮發性有
機空氣污染物之原(物)料含量及留存於廢水、廢棄物之揮發性有機
物量等結果,得出符合實際之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二、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其他紙
製品製造程序(M03) 之殺菌劑、上膠劑、內添上膠劑等原(物)料
VOCs 檢測方法有疑義案,查○○公司前於 100 年 11 月 29 日以
隆后廠字第 11127 號函(副本諒達)詢得否以「塗料與清漆-揮發
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之測定-第 2 部:氣相層析法(CNS15039-2)
」檢測方法檢測原(物)料 VOCs 一節,因該方法係將化合物經鑑定
(定性)後,使用內標準法從波峰面積加以定量,再據以試算試樣之
VOCs 含量,與本署針對原物料及產品中之揮發性有機物公告相關檢
測方法原理一致。本署於 100 年 12 月 26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001
13921 號函(諒達)知 貴局應以公告之「原物料及產品中揮發性有
機物檢測方法-平衡狀態頂空進樣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M735.70
B)」 進行 VOCs 含量檢測在案。
三、另本案貴局函詢應以何種檢測方法予以認定○○公司其他紙製品製造
程序(M03) 之殺菌劑、上膠劑、內添上膠劑等原(物)料之總 VOC
s 含量疑義一節,因「表面塗料之揮發物含量、水含量、密度、固型
物體積及重量測定法(NIEA A716.10C)」 係測量總揮發性有機物含
量,倘該公司製程之原物料成分複雜且由多種揮發性有機物混合組成
,欲計算其總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則得適用測量總揮發性有機物含量
之 NIEA A716.10C 之檢測結果予以認定。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個案
查明後,逕復該公司,並依規定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
核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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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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