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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公私場所塑膠製品表面處理程序是否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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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3320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塑膠製品表面處理程序是否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 可證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金屬製品加工程序,係指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加工程序,其廠房面 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 以上之工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二)電鍍處理程序酸鹼 液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達二十公噸/年以上,但僅從事鍍鎳處理作業 者,不在此限。…(四)以有機溶劑或酸鹼液,從事表面清洗程序, 且有機溶劑或酸鹼液總實際用量達二十公噸/年以上者。」上述公告 條件,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逸散之揮發性有機物氣狀污染物、臭味 等,進行管制。 二、另依本署 83 年 12 月 20 日環署空字第 61163 號函釋示:「有關 本署公告金屬表面處理工業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鍍處理 及表面處理等製程;分別係指從事以化學、電化學等方法,將金屬鍍 於他類金屬或塑膠表面之電鍍處理製程;及包含酸鹼洗之一切表面清 洗製程。」故電鍍處理製程及表面處理等製程可包含從事於他類金屬 或塑膠者。 三、本案所詢貴轄業者從事塑膠品輪胎蓋之電鍍處理及表面處理等製程, 倘符合前揭公告條件之製程者,則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 作許可證。本案請貴局依其製程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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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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