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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請本署重新核算96-99年空氣污染防制費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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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2762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4 月 1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請本署重新核算 96-99 年空氣污染防制費一案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7 年 3 月 31 日環署空字第 0970023955 號公告事項「公
告本署委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
之徵收、申報、審查、查核、結算、核算、核定與追補繳作業之事項
,並自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起辦理。」業已委託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核算等相關事宜。
二、現行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制度管制精神,係以徵收污染源實際排放量
,落實污染者付費為原則,倘現行空氣污染防制費計量方式無法據以
反映該公司真實污染源排放現況,建議貴局可邀集學者專家針對該公
司所屬製程之物理、化學污染排放特性進行討論,確認污染源實際排
放量後,據以核定該公司所需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所提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計量認
定方式疑義問題,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後儘速回復該公司辦理情形,並
協助該公司進行空氣污染防制費重新核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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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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