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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君詢問金屬軋造程序之軋鋼機,可否認定為非污染源設備,且不計算其污染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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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2724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君詢問金屬軋造程序之軋鋼機,可否認定為非污染源設備,且 不計算其污染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3 款規定,操 作許可證應記載之操作許可內容為:「(一)固定污染源名稱、與空 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用量或產品產量及其操作條件 、操作期程。…。」此係規範許可核定內容應以污染源設備、製程、 燃料、原(物)料或產品等,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直接相關之操作條 件為主,即應申請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應於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所核定之許可條件下進 行操作,以避免其超過相關污染管制規定。 二、另依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 軋造程序,係指以高溫(500℃ 以上)加熱後,經輥輪壓延成形之熱 軋方式,從事各種型態金屬製品之生產者;以電熱加熱者,不在此限 。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金屬軋造製程空氣污染物排放,應妥善做好空 氣污染防制工作,以維護及改善空氣品質。 三、本案所詢金屬軋造程序之軋鋼機,可否認定為非污染源設備一節,經 查金屬軋造程序常見之空氣污染來源為加熱設施添加重油燃燒產生之 空氣污染物、燃料儲槽儲存逸散之空氣污染物及軋造設施添加軋延用 油產生之空氣污染物等。倘本案軋鋼機屬密閉設施且以電熱加熱,並 無添加軋延用油或輥輪軸承添加潤滑油等物質致有排放空氣污染物之 情況,則非屬與空氣污染排放有關之污染源設備,毋須計算其污染排 放量。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並依個案實際製程操作情況判定後,逕復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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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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