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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固定污染源油品含硫量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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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1673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3 月 2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油品含硫量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業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含硫量超過百
分之 0.5 之液體燃料,供固定污染源使用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
質」,另依石油產品硫含量檢測方法-波長分散式 X-射線螢光法(
NIEAA44 7.72C) 第八、(五)結果處理規定,如使用 ppmw 為單位
,檢測數值應報告至個位數;亦可以 wt% 或 mg/kg 之單位表示檢
測之結果。
二、本署發布實施之「檢測報告位數表示規定」係用以規範檢測報告上最
終檢測結果值之位數表示,而非指有效位數規定,除考量法規管制要
求外,亦考量檢測數據之一致性及正確性。依同規定第 3 點:「除
本署公告檢測方法或相關環保法規另有規定,或申請檢測或送樣單位
(客戶)另有要求外,各級環保機關與本署許可環境檢測機構出具檢
測報告時,請依照附表規定修整最終檢測結果值之表示位數。…」,
亦即除本署公告檢測方法或相關環保法規另有規定(如地下水污染管
制標準規定:表列有效位數之下一位數採無條件捨去)或申請檢測或
送樣單位(客戶)另有要求外,各級環保機關與本署許可環境檢測機
構出具檢測報告時,則請依照其附表之規定修整最終檢測結果值之表
示位數。
三、綜上,若依環保法規、申請單位或送樣單位(客戶)要求,出具報告
之單位亦可修整與法規相同之位數。另前揭規定之第 5 點:「依循
附表所列檢測報告位數表示規定出具檢測報告時,除檢測方法或其他
相關環保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應使用如下之數值修整原則處
理最終檢測結果:…」訂有檢測報告數值修整原則。依前揭規定第 3
點規定之附表對於「石油產品硫含量檢測方法—波長分散式 X-射線
螢光法」之檢測報告位數,規定單位 wt% 最小表示位數為「小數點
以下 1 位」及最多有效位數為「3 位」。
四、爰此,本案貴局執行固定污染源油品含硫量稽查檢測作業,報告檢測
值為 0.5wt%,惟實測值 0.526wt%,則該檢測數值依「檢測報告位
數表示規定」之規範,經修整後之檢測報告硫含量值為 0.5wt%,可
認定具有良好之可信度。如環保機關未於出具檢測報告前另予要求,
則該檢測數值未超出標準限值,尚符合前揭公告規定。本案請貴局本
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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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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