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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公私場所使用蓄熱式焚化設施或熱焚化設施處理揮發性有機物之防制設施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排放係數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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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1706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使用蓄熱式焚化設施或熱焚化設施處理揮發性有機物之防制
設施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排放係數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疑義案,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貴局針對本署本(101) 年 1 月 19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10007
215 號公告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
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公告事項一之附表一中,以
燃燒或氧化處理揮發性有機物之防制設施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排放
係數計算空氣污染排放量與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疑義一案,本署說
明如附。另有關空氣污染防制費核算事宜,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
明後,本權責辦理。請貴局於本(101) 年 5 月 15 日前完成所有
補徵案件審查作業,並函送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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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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