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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分公司申請安全閥免裝設集氣系統之認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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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1770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分公司申請安全閥免裝設集氣系
統之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稱排放標準)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製程釋壓裝置應以密閉集氣系統收集連通至污染防
制設備或燃料系統。但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其
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製程釋壓裝置啟動時可能排放之揮發性
有機物,應妥善收集及處理,以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達到維護
及改善空氣品質之目的,倘有安全顧慮,未能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或
燃料系統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免予設置
。
二、本案貴局應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分公司補充說明安全閥
跳脫之發生頻率及發生原因,並考量防制設備是否有增加處理餘裕等
因素,倘為經常性發生,則短時間排放大量揮發性有機物,仍應導入
適當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處理,減少對環境污染。有關該公司所提安
全閥裝設集氣系統,可能瞬間排放高濃度揮發性有機物,造成廢氣處
理系統損害或系統跳車,倘有安全疑慮,未能依規定設置連通至污染
防制設備或燃料系統者,得檢具符合前揭排放標準規定之減量排放管
制精神之替代方式及相關證明文件,報經貴局核可後辦理。本案請貴
局逕依權責查明認定之。
三、副本抄送經濟部工業局,建請加強輔導該公司辦理設備元件揮發性有
機物污染防制改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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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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