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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六輕各廠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及審查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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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1893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六輕各廠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及審查疑義一案,請查 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 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方式及其依據之順序,包括符合規定 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資料、檢測結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 數及控制效率,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另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 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 其他計量規定」(以下簡稱公告係數計量規定)之公告事項四,經環 境影響評估審核通過之公私場所,得依原環境影響評估審核承諾之排 放係數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二、本案貴局所提六輕各廠採環評核定係數申報者,是否適用公告係數計 量規定之設備元件洩漏濃度低於 5ppm 者,需申報個數但不計排放量 之規定,或採用公告係數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等疑義一節,說明如下 : (一)查本署業於 93 年 7 月 15 日環署綜字第 0930050333B 號函核 定「六輕四期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規定六輕各廠設備元件 排放係數之計算方式,係依實際量測之洩漏濃度,以層次因子法估 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二)六輕各廠倘採用公告係數計量規定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依前 揭規定,得選用附表所列之公告係數或環評核定之排放係數等兩種 計算方式,計算設備元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作為申請許可或申報 空氣污染防制費及年排放量之依據。惟仍應選用同一種計算方式進 行申報,如六輕各廠選用環評核定之排放係數進行申報,則所屬各 廠各項申報項目皆應引用環評係數,不可混用公告係數計量規定附 表所列之係數。六輕各廠應以同一種排放係數計算方式申報,避免 六輕各廠為減少申報量,而選擇性引用不同排放係數中較低者進行 申報,以確保申報之正確性。 (三)本案六輕各廠於 96 年起申報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 制費,係引用環評核定之排放係數,則六輕各廠應全面引用該係數 進行申報,不適用公告係數計量規定之設備元件洩漏濃度低於 5pp m 者,需申報個數但不計排放量等相關規定 三、本案貴局所詢環評係數是否等同自廠係數疑義一節,說明如下: (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及空氣污染防制費, 應依公告係數計量規定,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倘六輕各廠認 為實際排放情況優於公告係數值者,業者可依「固定污染源揮發性 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作業要點」建立自廠排放係數 ,經審核通過後即可據以計量。 (二)另查「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作業 要點」規定,並未規定環評係數等同自廠排放係數。爰此,適用環 評排放係數之六輕各廠,倘認為實際排放情況優於原先環評排放係 數者,仍應依上開規定重新申請自廠排放係數。 四、有關本署 87 年 9 月 11 日(87)環署空字第 0061868 號函(諒 達),係函示說明氫氣或液化石油氣之性質屬於低污染性燃料,使用 該兩項燃料排放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適用零費率計算應繳納之空氣 污染防制費,非屬核定○○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之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核 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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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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