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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離職日認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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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1635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離職日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公私場所 依本辦法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時,應檢具同類別專責人員合格證書 、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前項單位或人員設置內容有異動時,負責人應於 事實發生後 15 日內,向原申請機關申請變更。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 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負責人應即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代理期間不得 超過三個月。 二、有關貴局來函所述轄內某工廠之空污甲級專責人員於 100 年 12 月 19 日始辦妥人員移交清冊之手續,惟於 100 年 12 月 1 日即已 辦理勞保退保一節,前揭辦法中雖有規定需有勞、健保資料同意書提 供查詢,但並未規定僅以勞、健保資料做為在職與否之判定。請貴局 本於權責查明該工廠原專責人員於 100 年 12 月 19 日時,是否仍 確實於該廠任職,再據以認定其是否違反前揭辦法第 13 條規定,專 責人員有異動時應於事實發生後 15 日內向原申請機關申請變更,以 及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負責人應即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相 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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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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