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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府公告「南投縣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應符合之指定事項」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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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1230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3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府公告「南投縣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其空氣污染 防制設施應符合之指定事項」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3 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管理辦法第 6 條及第 14 條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 操作許可證時,應填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 ,其內容包括:空氣污染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防制設施之種類、構 造、效能、流程、使用狀況及其設計圖說等書面資料。其中,同辦法 第 6 條第 11 款及第 14 條第 9 款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 事項」,係指地方主管機關得視管制需要,依前揭法源授權範圍,公 告要求公私場所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時,所應填寫之 申請文件項目及內容。 二、惟查貴府 101 年 2 月 9 日府授環空字第 10100309732 號公告 事項第 2 項至第 5 項內容,公私場所符合本公告適用對象者,應 設置或採行有效防制異味空氣污染物排放設施、應設置監測設施並記 錄操作條件項目及頻率、製程操作期間應每日記錄原物料用量及產品 用量並應每季向貴府環境保護局申報前一季之相關操作記錄。前述公 告事項內容,業已涉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規範固定污染源及其 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等範圍,非 屬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1 款及第 14 條第 9 款規定,得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之指定事項。 三、綜上,本案貴府本次公告事項內容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暨固定 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1 款及第 14 條第 9 款授權範圍及規定項目內容不符,為免後續執法爭議及處分撤銷等問 題,本案建議貴府重新審議釐清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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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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