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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貴轄福○○棉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大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製程排放係數引用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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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1110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福○○棉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
製程排放係數引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
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
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規定,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
物(VOCs)排放係數為 2.368 公斤/公噸(原料使用量),製程操
作單元中含括以樹脂粒/塑膠粒等為原料進行押出成型或射出成型者
,應選用本製程之排放係數,其原料係指製程中使用含 VOCs 原物料
或製程反應過程會造成 VOCs 排放之主要原物料皆屬之;合成纖維加
工程序之 VOCs 排放係數為 0.360 公斤/公噸(產品生產量),該
程序係指採用合成有機纖維,如:聚酯纖維、尼龍纖維等原物料,經
物理作業程序,製成相關成品者。
二、本案○○公司倘以尼龍粒為原料,進行押出、抽絲、牽伸、捲取等過
程生產尼龍纖維(合成纖維一種),則屬適用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
2.368 公斤/公噸(產品生產量)計算 VOCs 排放量,不適用以合成
纖維加工程序 0.360 公斤/公噸(產品生產量)計算 VOCs 排放量
。
三、倘○○公司認為本署公告之排放係數相較於該公司之製程排放有高估
之虞,該公司得依前揭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提
出自廠係數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依核定之自廠係數計算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及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況
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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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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