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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固定污染源銅二級冶煉程序(M01)之退火機區是否產生氮氧化物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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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082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2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固定污染源銅二級冶煉程序(M01 )之退火機區是否產生氮氧化物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第 2 批及第 5 批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 係指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鋼鐵以外各種金屬之冶煉,且其所有電 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達一 定規模者。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金屬燻煙、粒 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進行管制。 二、查一般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中,以電力為能源密閉隔絕空氣之退火 機,其電力加溫過程即不會產生氮氧化物。本案貴轄○○金屬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之退火機,倘使用電力加溫,應確認其退火機 區是否採隔絕空氣進入方式作業,並確認其原物料是否有含氮物質, 再據以判定其退火處理是否有產生氮氧化物排放之虞,本案因該公司 來函所附資料不足,仍應依現場實際製程認定,本案請貴局本權責查 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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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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