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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值適用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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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0736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值適用疑義一 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排放標準)第 2 條 附表一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其周界標準值,係依區位為「工 業區及農業區」或「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分別訂有不同之標 準值,並於備註欄明定以採樣位置所屬區域別作為適用標準之依據。 本項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應妥善做好異味 污染物污染防制措施,將異味污染物排放處理至符合採樣位置所屬區 域適用之標準,而一般採樣位置,在稽查實務係依陳情人指定地點或 其他合適地點執行採樣,以確保民眾得不受異味之影響。 二、所詢轄內業者之廠區位於工業區及其周圍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執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檢測之標準值適用疑義一節,承前述說明,異 味污染物周界排放標準之立法意旨,係考量污染受體所承受之影響, 以採樣位置所屬區域別,訂定不同適用之排放標準,以確保民眾生活 品質。對於執行異味污染物周界測定時之採樣位置,曾因土地使用分 區變更為不同區域別之情形,雖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該廠區土地 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惟依異味污染物周界排放標準係以採樣位置所 屬區域別作為適用標準之依據,尚非以固定污染源所在位置所屬區域 別作依據,因此,倘 貴局於該次執行測定之採樣位置,其所屬土地 使用分區確係已實施且屬「住宅區」,依本排放標準規定,應適用「 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之標準值。另,貴局進行固定污染源異味 污染物周界測定之稽查、處分時,該周界測定地點之選擇,仍應依本 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辦理。本案依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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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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