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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於試車期間內申請停工作業之期程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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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0941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 於試車 期間內申請停工作業之期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 規定,公私場所接到試車通知者,應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並於核准 試車時間屆滿後 15 日內,提報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同條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無法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者,得於試車期限屆滿前 向審核機關申請展延。又同條第 3 項規定,審核機關應於完成檢測 報告書審查前進行現場勘查;申請文件、現場勘查結果或空氣污染物 排放檢測報告經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核機關應即通知公私 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未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或未提報空氣污 染物檢測報告書者,駁回其申請。上述規定係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之試車檢測審核程序。 二、倘公私場所因特殊原因或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試車計畫完成 試車者,得依前揭規定,於試車期限屆滿前向審核機關申請展延。查 本案貴轄○○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廠區周邊堤岸塌陷,導致其鍋 爐排放系統損壞部分機械設備,該公司分別於 100 年 10 月 4 日 及 12 月 26 日二次申請停工,並經貴局同意停工期間至 101 年 4 月 5 日止,惟查該公司係分別以不同住址公文申請其鍋爐蒸氣產生 程序(M01) 操作許可證及停工,且未於試車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 貴局亦未查明該公司許可申請情形,即逕行同意暫時停工,致產生本 案停工與試車期程認定之爭議,爾後 貴局應先查明公私場所固定污 染源實際操作狀況及許可申請情形,倘公私場所無法如期完成試車, 應告知可依規定申請試車展延,避免因逾試車期限遭駁回許可申請。 三、本案○○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倘已逾前揭試車期限未提報空氣污染物 檢測報告書,且未提出試車展延申請,自可依前揭規定駁回其許可申 請;另倘該公司修復機具後,仍應向貴局重新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 可證申請,並於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依許可證內容操作 。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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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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