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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固定污染源之條件,若屬同一排放口之全數鍋爐,其蒸汽總蒸發設計量或實際總產生量超過每小時十三公噸以上時,該些鍋爐皆應申請許可,惟屬同一排放口如非同時使用之備用鍋爐,其蒸汽蒸發量可不計入蒸汽總蒸發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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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2114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5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固定污染源之 條件,若屬同一排放口之全數鍋爐,其蒸汽總蒸發設計量或實際總產 生量超過每小時十三公噸以上時,該些鍋爐皆應申請許可,惟屬同一 排放口如非同時使用之備用鍋爐,其蒸汽蒸發量可不計入蒸汽總蒸發 量。 二、本案倘確如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所函報,該院西址屬同一排放口 之三台鍋爐,每日僅有乙台每小時設計蒸發量為八公噸之鍋爐在使用 ,且每日實際用量每小時最高蒸發量僅三公噸,則該三台鍋爐皆毋須 申請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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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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