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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具有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二以上製程,是否應合併申請一張許可證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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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0341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具有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 及操作許可之二以上製程,是否應合併申請一張許可證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依規定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始得設置、 變更或操作固定污染源,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變更及操作。 二、本案同一公私場所具有堆置場作業程序、混凝土拌合程序及瀝青拌合 程序等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製程,是否應合併申請 一張許可證疑義一節,倘上開堆置場作業程序、混凝土拌合程序及瀝 青拌合程序屬具相關連之製造程序,則可併同申請及核發於同一張許 可證,以確保核定資料完整性及有效掌握整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 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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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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