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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依地方主管機關評鑑結論進行改善,惟未檢送相關設置計畫書及確認報告書核備,是否違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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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0333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依地方主管機關評鑑結論進行改善,惟
未檢送相關設置計畫書及確認報告書核備,是否違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
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旨揭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以下
簡稱監測設施)係指可連續自動採樣、分析與記錄固定污染源空氣污
染物、稀釋氣體排放濃度及排放流率之設施。同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時,應於汰換或變更
3 個月前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於汰換或變更 1
個月前提報監測措施說明書,並於汰換或變更完成後 1 個月內提報
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二、倘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進行監測數據系統功能修改
,涉及監測設施汰換,應依前揭說明之規定辦理。惟本案貴轄鹿草垃
圾焚化廠非屬本署公告應設置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公私場所,其係依
貴局 96 年 9 月 4 日評鑑結論進行改善設置,是否涉及旨揭管理
辦法第 9 條規定之適用,請貴局本權責逕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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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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