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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關於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函詢其他紙製品製造程序(M03),引用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測定方法及核定結果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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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1139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關於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函詢其他紙製品製造程序(M03)
,引用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測定方法及核定結果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
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
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規定,其他紙漿、紙製品、木造品製造或處
理程序(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者適用)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為 1
000.00V,V 值為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用量之 VOCs 含量百分比,
製程中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皆需納入申報範圍,同時應配合「
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進
行排放量計算,法已明定。
二、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函詢其殺菌劑、上膠劑、內添上膠
劑等原(物)料所含揮發性有機物之檢測結果經貴府審核認定疑義一
節,查該些原物料非屬本署公告「表面塗料之揮發物含量、水含量、
密度、固型物體積及重量測定法(NIEAA716.10C)」之方法適用範圍
,該類基質檢測項目應依本署公告方法「原物料及產品中揮發性有機
物檢測方法-平衡狀態頂空進樣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M735.70B)
」檢測。本案請貴府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並依規定辦理固定
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核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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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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