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使用儀器檢查與目測逕行舉發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由經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2069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5 月 0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使用儀器檢查與目測逕行舉
          發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由經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
          員為之」另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依
          本辦法執行檢驗之人員,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練合格,並
          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書為限」。因此,若具有排氣檢驗資
          格人員請假,不應由不具訓練合格人員代理。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