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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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有關預備運往他處之營建工程土石堆未覆蓋,以及停工狀態未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是否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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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9916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有關預備運往他處之營建工程土石堆未覆蓋,以及停工狀態未採行空 氣污染防制設施,是否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疑義 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 法適用對象,係指該條第 1 項所列排除管制對象以外,依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業主之營 建工程。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營建業主從營建工程開工至完工之進行 期間,不論預定將土石運至其他場所或停工狀態,皆應採行規定之有 效抑制粉塵逸散防制設施,以避免污染環境。 二、另依前揭辦法第 7 條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其所使 用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且其堆置於營建 工地者,應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以抑制 粉塵逸散。同辦法第 16 條規定,營建業主未能依規定於營建工地採 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時,得提出替代之防制設施,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法有明定。 三、有關貴轄營建業主對其營建工程堆置之土石物料,未依規定採行覆蓋 或其他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遭貴局稽查記缺失 10 點,表示係因原 預定當日將全部廢棄物土石運送至堆置場,因此交代施工人員先將帆 布移置工區出入口前方置放,以及另一業主對其營建工程裸露地及工 地出入口,未依規定採行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遭貴局記缺失 14 點 ,表示正辦理建築執照變更設計及申請水電供應中,屬停工狀態一節 ,倘其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業主未能依規定於營建工地採行空氣污染 防制設施,得提出替代之防制設施,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同意後辦理,否則,應依規定妥善做好抑制粉塵逸散之防制設施,避 免污染環境,倘經 貴局派員稽查確認違規情節屬實,依規定予以缺 失記點,並無不妥。 四、請貴局逕依權責查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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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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