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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立家禽屠宰場函詢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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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9899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立家禽屠宰場函詢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疑義一案,請查 照。 說 明:一、查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係指從事食品油炸作業、屠宰作業、水產 品加工處理、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及分裝之生產、植物油 或動物油生產(設計產量達 150 公秉/年以上)等程序,資本額大 於 3 萬元或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管制重點主要針對公 私場所以加熱食用油方式處理食物之作業或屠宰作業等過程,可能排 放粒狀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異味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前述公私場所從事屠宰作業「場房」面積之認定,係依其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 上所登載之場房面積為認定依據,本案倘貴轄立家禽屠宰場進行屠宰 作業程序,未符合前揭許可公告條件,則非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 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自毋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 及操作許可證。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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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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