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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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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及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變更」係指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或操作方法之改變,致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排放量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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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2250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5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及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變更 」係指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或操作方法之改變,致有增加空氣污 染物排放種類或排放量之虞者。 二 本案工廠動力變更登記申請,如僅係將原登記使用動力由契約容量更 正為設備容量,其設備容量並無擴增,致無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 或排放量之虞者,依規定自毋需申請固定空氣污染源變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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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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