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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防制設備添加氨(NH3)之排放管制,及採行多重污染防制措施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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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9864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函詢貴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防制設備添加氨( NH3) 之排放管制,及採行多重污染防制措施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 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本署爰依前述規定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 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針對氨氣訂有周界及排放管道之排 放標準,據以管制。 二、本案○○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函詢公司場所製程之低裂解熔爐裝設選 擇性觸媒還原設備,倘有添加氨(NH3) ,導致氨氣由排放管道排出 ,前揭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附表,已將氨氣納為管制物種 ,其排放之氨氣自應納入管制並符合排放標準管制限值。 三、另提出多重防制措施是否符合規定一節,倘其固定污染源之煙囪高度 未能依本標準第 7 條至第 9 條規定進行設置,則可依本標準第 10 條規定採用多重污染防制措施,報請貴局核准後,始得建築低於 本標準第 9 條所規定高度之排放管道,其中污染防制措施應包括有 助於污染減量之製程改善、原物料改善及裝設防制設備等,倘同時採 用上述 2 種以上措施或採 2 種以上防制設備處理空氣污染物者, 則屬採多重污染防制措施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依實際狀況查明 後,本權責認定並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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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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