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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公私場所內相同製程分別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疑義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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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916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公私場所內相同製程分別申請固定污染源 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第三點規定,固定污染源如 同屬前項各批次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者,依首次公告批次之 應申請期限申請許可。業已說明相同製程倘係屬同一批許可公告者, 應一併提出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申請。 二、另查本署公告第 1 批、第 3 批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係以同一排放口,其總設計或 總實際輸入熱值,以及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之鍋爐規模大小分 批公告,主要係規範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中各類燃料燃燒所產生之粒狀 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管制。 三、有關貴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公私場所內有兩套不同鍋爐設備 ,設備規格及燃料種類皆不同,是否得分別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 證一節,依前述規定,倘該兩套鍋爐設備係相同製程且屬同一批許可 公告條件者,應一併提出申請,以確保核定資料完整性及有效掌握空 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並逕 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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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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